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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参照《中国工会章程》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关于“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确定我系统工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系统医护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和其它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检查、督促基层工会职代会决议的执行与落实;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节劳动争议,配合卫生局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组织系统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协助卫生局做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五、对系统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医疗业务技能;倡导健康的文体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院方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 七、积极了解和关心系统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系统职工解决实际困难,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 八、维护系统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九、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 十、完成上级工会和卫生局党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卫生工会委员会主任 雷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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