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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卫生局
救灾物资管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救灾物资的管理、使用和发放工作,保证救灾款物都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灾物资是指上级下拨、地方匹配、向外争取的救灾款所制定采购的物资及社会募集和捐赠用于灾民的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明确救灾物资标识,让受灾群众都能了解救灾物资的来源和数量以及分配的实际情况。
第四条 救灾物资使用范围只限于保障灾民生活,重点是对灾区的重灾户,先重点后一般,特别是要优先于自救能力较差的灾民。
第五条 救灾物资的使用、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救灾物资,不得违反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
第六条 对于上级下拨的灾民救济款、物,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放要登记造册、公开发放,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救灾物资要及时分配下拨。在接到上级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物资后,应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
第八条 局里和各单位都应建立台帐,做到专人管理,手续完备,帐物相符,收支平衡。并对基层救灾物资管理和发放工作做出具体指导。
第九条 救灾物资的运输、保管和发放工作,做到专人负责,科学管理,防止出现救灾物资的变质和丢失。
第十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救灾救济款物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送卫生局。
第十一条 局纪检组要切实加强对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全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发放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解决。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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